(2017)鄂1182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瑞昌市鑫之源贸易有限公司与张敬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昌市鑫之源贸易有限公司,张敬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2民初330号原告:瑞昌市鑫之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的: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范镇范正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81MA35G48498。法定代表人:张晓锋,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健,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告:张敬卿,男,汉族,1981年3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武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瑞昌市鑫之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敬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昌市鑫之源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瑞昌市鑫之源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昌市鑫之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瑞昌市鑫之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玉广审 判 员 王政清人民陪审员 张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兰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