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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4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武汉汉正街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张泽俊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汉正街市场股份有限公司,张泽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4执146号申请执行人武汉汉正街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汉正街599号。法定代表人陈玉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泽俊,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申请执行人武汉汉正街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泽俊租赁合同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汉正街市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应执行标的为169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作出的(2015)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3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被执行人张泽俊尚欠申请执行人武汉汉正街市场股份有限公司1695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凌 军审判员 张长江审判员 成晓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彭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