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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2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牛大卫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大卫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2刑初151号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牛大卫,男,198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2016年11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6月7日检察机关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以庆萨检诉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大卫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7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大军、白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大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6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牛大卫酒后驾驶灰色雪铁龙轿车,沿学伟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大庆市萨尔图区会展中心时,与同向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蓝色桑塔纳出租车相撞,尔后王某某报警。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民警在现场将牛大卫查获,分别对牛大卫、王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分别为158mg/100ml、0mg/100ml,随后牛大卫又被带至大庆市人民医院抽取了血样。经鉴定:牛大卫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51mg/100ml。牛大卫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大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东安分局认定:牛大卫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案发后,牛大卫与王某某达成和解,牛大卫已赔偿王某某修车费、误工费人民币3500元,并取得王某某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牛大卫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采集工作记录,大庆人民医院急诊挂号单;谅解书;情况说明;证人张某某证言;被告人牛大卫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文书;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牛大卫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牛大卫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酌情可从轻处罚;在此起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酌情可从重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牛大卫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牛大卫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牛大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员  柳玉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 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的,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