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民初32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与谢丽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谢丽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3287号之一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康乐路1623号首层A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29723729。负责人:梁明媚,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道伟,系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春燕,系广东博导聚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丽雅。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诉被告谢丽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财产保全费1884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培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黎颖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