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502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钟支行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钟支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502民催2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钟支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淮海中路98号底层。法定代表人袁晓玲,该支行行长。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钟支行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3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钟支行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39447920,出票人宜昌东阳光火力发电有限公司,收款人宜都能达贸易有限公司,出票金额���民币壹拾壹万壹仟元整,出票日期2016年8月1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2月1日,付款银行湖北银行宜昌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金钟支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汪邦国审判员  左树青审判员  彭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楠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