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1民初16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与东莞市高信贸易有限公司、袁健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东莞市高信贸易有限公司,袁健英,邝华仔,泽库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1606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胜和体育路5号健升大厦。负责人:范题。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明威,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达帮,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高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寮城西141号。法定代表人:袁健英。被告:袁健英,女,汉族,1970年11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邝华仔,男,汉族,1962年10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被告:泽库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弥敦道688号旺角中心810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与被告东莞市高信贸易有限公司、袁健英、邝华仔、泽库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琼审 判 员 石贞贞人民陪审员 叶俊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曾艳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