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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刑初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蔡平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69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平,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现住地重庆市沙坪坝区。2010年11月1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8月24日被羁押,同年8月25日被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辩护人郑超,四川省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3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平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案件需要,于2017年6月22日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佳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平及其辩护人郑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5日7时40分许,被告人蔡平与被害人彭某乘重庆市沙坪坝区制药三厂开往沙坪坝方向的237公交车,在小龙坎正街公交站下车时,因拥挤双方身体接触发生口角,下车后双方争吵中,蔡平将彭某推倒在地离去,致彭某腰部受伤。经鉴定,彭某因外伤致腰3椎体爆裂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通过监控视频确定了被告人蔡平涉嫌伤害被害人彭某。2016年8月23日下午,民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某市场被告人蔡平销售干货的摊位,要求其妻通知蔡平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于2016年8月24日18时许主动到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小龙坎派出所接受调查,但否认推倒彭某的事实,民警将其留置派出所继续询问,其在视频等大量证据下,于2016年8月25日如实供述了推倒彭某致其受伤的事实,公安机关决定对其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整。审理中,被害人彭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庭审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由被告人蔡平赔偿彭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医疗费、精神抚慰金共计100000元,其中2017年7月4日支付70000元,2018年1月5日、2018年7月5日各支付15000元。2017年7月4日蔡平支付了彭某赔偿款70000元,彭某对蔡平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其从轻处理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蔡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彭某的陈述,证人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视频截图,第三军医大学诊断证明书、病历,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鉴定意见,抓获经过,本院(2010)沙法刑初字第771号刑事判决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单位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及被告人李杨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蔡平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被告人蔡平的辩护人认为,蔡平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后自首,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其女儿有残疾,家庭困难,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蔡平因民间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蔡平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对于蔡平的辩护人提出其犯罪后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蔡平经通知后主动投案,但到案后未及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视频等大量证据下才如实供述。本院认为,蔡平虽自动投案,但未主动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在侦查机关掌握证据后才交代,体现不出其悔罪态度,案件得以侦破主要依靠侦查机关的努力,未体现出节约司法资源的宗旨,故不能认定为自首,对此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蔡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蔡平与被害人彭某达成了调解,并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对蔡平的辩护人提出其积极赔偿,请求对其从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鉴于蔡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传江人民陪审员  段 娟人民陪审员  张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赵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