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13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智慧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智慧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3454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法定代表人:杨明生。委托代理人:徐倩、李琪,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智慧,女,1979年8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智慧信用卡纠纷一案后,于2017年6月26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其应于接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至今未缴纳本案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彭志红人民陪审员 周跃新人民陪审员 陈遂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何晓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