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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0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元丽娟、熊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丽娟,熊晔,周磊,朱水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元丽娟,女,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乐安县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熊晔,女,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周磊(系熊晔丈夫),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朱水兰,女,195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执行(2016)赣1002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元丽娟与被执行人熊晔、周磊、朱水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人民146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诉讼费人民币19920元;未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人民币146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诉讼费1992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多福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詹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