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元丽娟、熊晔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丽娟,熊晔,周磊,朱水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02执250号申请执行人元丽娟,女,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乐安县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熊晔,女,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周磊(系熊晔丈夫),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朱水兰,女,1950年6月14日出生,汉族,进贤县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执行(2016)赣1002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元丽娟与被执行人熊晔、周磊、朱水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人民146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诉讼费人民币19920元;未执行标的总额为本金人民币146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诉讼费1992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廖多福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人民陪审员 游佩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詹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