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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田某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59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198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田某,男,1987年2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厉害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田某的财产情况进行司法查询,查询结果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伟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侯 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