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田某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59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女,198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田某,男,1987年2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田某厉害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田某的财产情况进行司法查询,查询结果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冯伟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侯 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