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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5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万国明与罗怀超、金元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国明,罗怀超,金元中,王瑞青,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5929号原告:万国明,男,198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告:罗怀超,男,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被告:金元中,男,196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王瑞青,女,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公司,住所地临海市人民路61号。负责人:谢宗卫,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国明与被告罗怀超、金元中、王瑞青、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万国明在收到本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蒋 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董益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