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784执1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王龙珠、梁小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王龙珠,梁小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4执139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住鹤山市。被执行人:王龙珠,住龙川��。被执行人:梁小英,住龙川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龙珠、梁小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84民初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王龙珠、梁小英应于2016年8月19日前支付借款575017.09元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但王龙珠、梁小英未能依照上述判决履行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132日通过国内特快专递邮件EMS全球邮政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龙珠、梁小英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山支行支付借款575017.09元;并向本院缴交执���费8721元,但被执行人无依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本院遂向金融机构、工商、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启全审判员  李耀荣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伟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