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光新、卜凡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新,卜凡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794号申请执行人:王光新,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卜凡昌,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0304民初147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7年7月1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卜凡昌存款或收入19325元(其中本金19000元、案件受理费138元、执行费187元),如不足本额,划拨实有数额,不足部分,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敬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