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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朱柄元、王业芝与单明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柄元,王业芝,单明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160号申请执行人:朱柄元,男,1965年5月15日,汉族,住敦化市民主街中心社区8组。被执行人:王业芝,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敦化市民主街中心社区8组。被执行人:单明花,男,1954年11月26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敦化市丹江街林峰社区15组。本院在执行朱柄元、王业芝与单明花(2016)吉24民终167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经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查询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济民审判��徐云翔审判员  肖秋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关永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