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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10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青岛红丰东升水产物资有限公司与肖维波、夏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红丰东升水产物资有限公司,肖维波,夏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0176号原告:青岛红丰东升水产物资有限公司(原胶南市红丰水产物资购销站),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东风路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94170749T。被告:肖维波,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夏健,女,1965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肖维波之妻。原告青岛红丰东升水产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肖维波、夏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慧海物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国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21元,减半收取计36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