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2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颍上县教育局与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颍上县教育局,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2997号原告:颍上县教育局,住所地:颍上县慎城镇人民西路,组织机构代码:00318313-1。法定代表人:郭刚,系该局局长。被告: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丰台县城关镇凤台新城国际1号26层。法定代表人:朱亮,该公司经理。原告颍上县教育局与被告安徽兴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 健人民陪审员 韩华林人民陪审员 杨成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洪 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