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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2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彦芝与安徽鼎巨能源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彦芝,安徽鼎巨能源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2279号原告:徐彦芝,女,196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城关镇地城北路***号*栋***室,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6303160021。被告:安徽鼎巨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街道158-2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3259865485X7。法定代表人:徐彦芝,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徐彦芝与被告安徽鼎巨能源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徐彦芝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彦芝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彦芝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彦芝负担。审判员  倪德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陆冰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