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3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赤峰柳厦商贸有限公司与高连军、梁金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柳厦商贸有限公司,高连军,梁金凤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3315号原告:赤峰柳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桥北物流园区辽河工程局综合楼楼下。法定代表人:白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忠,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连军,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梁金凤,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赤峰柳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高连军、梁金凤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柳厦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峰柳厦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23元,邮寄送达费60元,计2283元(赤峰柳厦商贸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赤峰柳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黎俊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昕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