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申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秉新、青岛盛安物资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秉新,青岛盛安物资有限公司,刘圣田,李岩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申36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秉新。委托代理人:高军绪,山东德恒(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盛安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圣田,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圣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岩。再审申请人张秉新因与被申请人青岛盛安物资有限公司、刘圣田、李岩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鲁02民终1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张秉新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青岛盛安物资有限公司是由集体所有制企业即墨市纺织物资公司改制而来,纪卫波股权的取得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取得股权的方式,纪卫波据此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原审驳回张秉新起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秉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林荣家审判员 翟连颇审判员 陈召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