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民终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树发、王凤云与王树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树发,王凤云,王树才,田锦荣,张国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民终5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树发,男,1957年5月5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亮,天津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凤云,女,1961年2月2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旺,男,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吕亮,天津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树才,男,1954年10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大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萨丽娟,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田锦荣,女,1955年2月2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审第三人:张国库,男,1952年1月28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系原审第三人张国库儿子),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上诉人王树发、王凤云因与被上诉人王树才,原审第三人田锦荣、张国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牙克石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凤云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29.6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静超代理审判员 宋维慧代理审判员 李 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尹智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