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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行审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周友东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周友东,范爱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1行审4号申请执行人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解放街51号。法定代表人陈豪,区长。委托代理人蓝炜琮,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徐环华,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周友东,男,195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莲都区。被执行人范爱云,女,195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两被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范爱珍,女,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莲都区。申请执行人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莲政房补决[2016]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将被执行人周友东、范爱云坐落于莲都区东升北区××幢××单元××室房屋搬迁腾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执行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所作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内容如下:一、货币补偿:征收部门一次性补偿被征收人人民币1305206.32元。二、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蔚蓝水岸小区现房(小高层)、水东公寓期房(多层、小高层)或消防支队西北侧小区期房(小高层)产权调换安置,可产权调换多层房屋140平方米或小高层房屋160平方米。蔚蓝水岸(现房)安置房评估价11430元/㎡(不含层次、朝向差价率),柴火间结算价格5715元/㎡;水东公寓安置房评估价8687元/㎡(不含层次、朝向差价率),柴火间结算价格4343.5元/㎡;消防支队西北侧小区安置房评估价11409元/㎡(不含层次、朝向差价率),柴火间结算价格5704元/㎡。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部门交付产权调换房屋时按规定如期结算产权调换差价款,多还少补,小高层安置房公摊面积部分的60%为政策赠送(即无偿供给),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以产权证面积为准。三、被征收人应在本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自行搬迁,并将房屋产权移交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如对本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补偿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丽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本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决定于2016年6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4月28日,莲都区土地和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催告书,并于同日送达被执行人,限被执行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搬迁房屋,但被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自行搬迁房屋,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院应当依法对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申请执行人莲都区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依法作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决定,符合上述法条规定。该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可补偿安置面积清楚、补偿安置方式明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被申请人在补偿决定告知的期限内,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已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的同时向本院递交了强制执行实施方案、强制执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材料,该申请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不予执行的情形,本院依法准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要求强制执行的莲政房补决[2016]5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搬迁腾空被执行人周友东、范爱云坐落于莲都区东升北区××幢××单元××室房屋的申请予以准许,并由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建民审 判 员 邹一峻审 判 员 李月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叶 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