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21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宦中华与鸡东县明德朝鲜族乡五星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宦中华,鸡东县明德朝鲜族乡五星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民初1528号原告:宦中华,女,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鸡东县明德朝鲜族乡五星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明道,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喜武,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鸡东县东海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宦中华与鸡东县明德朝鲜族乡五星村村民委员会(下称五星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理。宦中华与五星村的法定代表人朱明道、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喜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宦中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五星村给付石粉款及运费合计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2日,五星村修村路在原告处购买石粉10车,每车石粉加运费的价格为500元,当时五星村未给宦中华出具票据。经宦中华多次索要,五星村称已将货款及运费支付给王子金为由拒不给付。五星村辩称,双方不存在买卖关系。被告是与王子金(王二)达成购买石粉协议,每车500元,10车共计5000元。被告并不知道宦中华与王子金之间具有雇佣关系,王子金也没有向被告说明其与宦中华是雇佣关系,王子金在之前也有过车、也给被告运过石粉。另外,结账时,宦中华并未出面,当时被告没有现金向王子金支付,而是给王子金���具了5000元的欠据。2017年1月,被告已将该款支付给王子金委托的取款人温记海,温记海向被告出具了收据。被告与王子金之间的买卖协议已履行完毕,且与宦中华无关,被告不能再向原告支付该款。本院认为,宦中华要求五星村支付石粉价款及运费,依法应当举证证明其与五星村之间具有石粉买卖、运输的约定。但宦中华当庭自认,自开始协商石粉买卖、运输价格至五星村出具欠据,都是由王子金出面与五星村办理的,在此期间宦中华并未向五星村明确其才是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综上,即使王子金系宦中华雇佣的驾驶员、受宦中华委托与五星村签订石粉买卖、运输合同,并代为收取了五星村出具的欠据。因五星村订立该合同时并不知道宦中华与王子金之间的代理关系,该石粉买卖、运输合同不能直接约束宦中华和五星村。宦中华要求五星村支付石粉价款及运输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宦中华的诉讼请求。宦中华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宦中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丁建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詹冀尧书 记 员 柳丹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