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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91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吴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91执710号被执行人:吴丰,男,199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关于被执行人吴丰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6)苏0691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吴丰因犯诈骗罪,并处罚金7000元。根据本院刑庭的移送,本案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同时前往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91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有关罚金刑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审判长  周冬林审判员  陆荫唐审判员  缪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进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