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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1民初2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大方县舍德建材设备租赁部与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赵高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方县舍德建材设备租赁部,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赵高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218号之一原告:大方县舍德建材设备租赁部,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大方镇西大街文惠天桥旁。负责人:刘奇贵。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江,贵州业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建设大楼。法定代表人:廖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高勇,男,198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原告大方县舍德建材设备租赁部与被告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赵高勇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大方县舍德建材设备租赁部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大方县舍德建材设备租赁部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方县舍德建材设备租赁部撤诉。案件受理费4150元,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大方县舍德建材设备租赁部负担,退回原告大方县舍德建材设备租赁部2075元。审 判 长 章 英人民陪审员 雷 英人民陪审员 吴兴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法官 助理 杨昌齐书 记 员 文 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