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民辖终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建军、文双红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军,文双红,遵义兴拓市场建设项目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辖终1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建军,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双红,男,1989年11月20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务川县人,住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兴拓市场建设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贵州苟江经济开发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337467888P。法定代表人:王永东,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张建军因与被上诉人文双红、遵义兴拓市场建设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17)黔0321民初9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建军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汇川区,同案被告的登记住所地在红花岗区,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文双红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对于本案均有管辖权。经查,上诉人张建军住所地在汇××区××路,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建筑劳务承包合同》、营业执照等证据材料,本案所涉劳务的工程地点在遵义县(即播州区)和平大道,且本案原审第二被告遵义兴拓市场建设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遵义县(××区)××经济开发区内。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之规定,采用合同履行地标准,播州区法院管辖本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采用被告住所地标准,播州区法院管辖本案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当文双红选择向播州区法院起诉时,播州区法院有权管辖本案。据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启飞审 判 员 万 亿代理审判员 贺灿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余胜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