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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刑更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蓝宝山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蓝宝山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刑更第881号罪犯蓝宝山,男,瑶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上林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河源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4日作出(2013)汕澄法刑一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蓝宝山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蓝宝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3年4月2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河源监狱因罪犯蓝宝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蓝宝山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嘉奖21次;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蓝宝山已缴纳罚金三千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蓝宝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其所犯罪行属严重暴力犯罪,故本院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蓝宝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丽 梅审判员 袁 国 生审判员 欧阳海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 译 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