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3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费凌宇与孟庆伟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凌宇,孟庆伟,高福军,邦明(大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3726号原告:费凌宇,男,1979年9月13日出生,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海拉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英伟,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律师。被告:孟庆伟,男,1972年9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告:高福军,女,1970年10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告:邦明(大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高福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费凌宇与被告孟庆伟、高福军、邦信(大连)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颜秀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