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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4民初4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海堂、陈伟耀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海堂,陈伟耀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4民初4791号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92号。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男,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星,男,该行职工。被告:刘海堂,男,196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被告:陈伟耀,男,197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堂、陈伟耀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670元,减半收取计835元,由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晓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叶 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