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12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福香、王荣富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福香,王荣富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112民特12号申请人:王福香,女,汉族,1952年1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王荣富,男,192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申请人王福香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福香称,其与王荣富系父女关系,其母和祖父、母已故。王荣富于2008年5月15日从王福明家中外出至今音讯全无,已满8年,故请求宣告王荣富死亡。经审理查明:不明下落人王荣富,男,192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竹根镇劳动街341号,系申请人王福香的父亲,其妻与父母已故。王荣富于2008年5月15日离家未归,其子王福明于2008年6月2日向乐山市公安局沙湾区分局沙湾派出所报案称王荣富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申请人王福香申请宣告王荣富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7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王荣富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荣富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5条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依顺序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本案中,王荣富配偶和父母已故,下落不明已逾四年,王福香身为其女,依法有权申请宣告其死亡。本院经发出寻人公告,且公告期间已届满,王荣富仍然下落不明。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荣富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建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俊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