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执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路伟、张瑞新霍建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伟,张瑞新,霍建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2执1764号申请执行人:路伟,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赤峰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职工,住赤峰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张瑞新,女,1962年3月21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被执行人:霍建民,男,196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红山区。本院在执行路伟与张瑞新、霍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2017)内0402执保8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霍建民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霍建民银行账户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瑞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俊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