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执恢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江苏佰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大田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佰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大田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执恢18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佰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盐城市盐都区兴宇路华尔杰实业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还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大田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尚庄镇庆福村。法定代表人:于连英,该公司总经理。江苏佰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盐仲(2015)裁字第123号裁决书,申请执行江苏大田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大田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江苏佰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大田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盐仲(2015)裁字第123号裁决书],由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后代为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殿明审判员  郑 斌审判员  刘传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徐颖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