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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3民初3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如升与许小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如升,许小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3982号原告:刘如升,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荣标,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小忠,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如升与被告许小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如升于2017年7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如升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如升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257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如升负担。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