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3民初3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如升与许小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如升,许小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3民初3982号原告:刘如升,男,196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荣标,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小忠,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杰,浙江昌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如升与被告许小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如升于2017年7月10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刘如升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如升撤回本案诉讼。案件受理费2575元(已减半),由原告刘如升负担。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陈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