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6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6010姚换华与杨金山、郑中山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换华,杨金山,郑中山,徐州市铜山区水利工程处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6010号原告:姚换华,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祥彪,徐州市铜山区郑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金山,男,1980年12月15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郑中山,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徐州市铜山区水利工程处,住所地铜山区新区街道办事处徐村杨山头闸北20米(长安路)。负责人:石大永,该处处长。原告姚换华诉被告杨金山、郑中山、徐州市铜山区水利工程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支付所欠原告工资款。原告姚换华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金山、郑中山、徐州市铜山区水利工程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换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换华负担。审判员 杜明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赵晨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