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沈贤生、唐练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贤生,唐练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2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贤生,男,196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练兵,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群,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沈贤生为与被上诉人唐练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7)浙0723民初4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沈贤生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沈贤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贤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212元,减半收取1106元,由上诉人沈贤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红彦审 判 员 楼 俊审 判 员 钱 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周璟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