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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03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谢小勇与被执行人邵阳市大祥区力特美健身会所、郭明、罗春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小勇,邵阳市大祥区力特美健身会所,郭明,罗春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03执114号申请执行人:谢小勇,男,196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被执行人:邵阳市大祥区力特美健身会所,经营者:刘君玲,女,1976年11月9日出生,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郭明,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被执行人:罗春香,女,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北塔区。本院在执行谢小勇与邵阳市大祥区力特美健身会所、郭明、罗春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协商,并被执行人作出了还款承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罗永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