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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执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盛四娇、马春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盛四娇,马春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执保336号申请人:盛四娇,女,195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莘县。被申请人:马春法,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盛四娇与被申请人马春法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豫J×××××号小型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豫J×××××号小型客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贵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夏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