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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胡从成、李峰组织淫秽表演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从成,李峰

案由

组织淫秽表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403刑初225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从成,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峰,男,198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因本案于2017年5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7]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从成、李峰犯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宇文昭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从成、李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初,被告人胡从成与他人合伙在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盛兴二路经营某俱乐部。2017年4与17日,胡从成与被告人李峰商量让李峰介绍舞女到某俱乐部进行淫秽表演。2017年4月18日零时许,阿某森达·巴某来到某俱乐部进行淫秽表演,表演期间阿某森达·巴某邀请一名男客人上台参与互动表演,阿某森达·巴某脱去外衣,身穿内衣内裤,并脱去男客人的上衣,与男客人通过动作具体描绘性行为。2017年4月19日零时许,阿某森达·巴某再次来到某俱乐部进行淫秽表演,在表演期间,阿某森达·巴某邀请一名男客人上台参与互动表演,阿某森达·巴某脱去外衣,身穿内衣内裤,并脱去男客人的上衣、外裤剩下内裤,与男客人通过动作具体描绘性行为。2017年4月19日1时许,被告人胡从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2017年5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李峰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胡从成、李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户籍信息,执勤经过及到案经过,办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营业执照副本,护照信息,手机微信截图,证据保全决定书及保全清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人李某1、钟某、刘某、卢某、李某2的证言,证人杜某、沈某、徐某、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胡从成、李峰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照片及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从成、李峰组织表演者半裸体表演,并通过动作具体描绘性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淫秽表演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从成作为俱乐部的实际负责人与李峰商量并授权由李峰负责具体联系表演人员进行淫秽表演,二人分工合作,不区分主从。但被告人胡从成所起作用相对较大,量刑时予以适当区分。被告人胡从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从成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李峰犯组织淫秽表演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作案用工具黑色三星牌手机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温和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杜伟娟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