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刑终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龙武、钟兵兵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武,钟兵兵,张荣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刑终964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武,男,199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中江县。曾因吸毒于2016年12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于2017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钟兵兵,男,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中江县。曾因吸毒于2016年12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月6日被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17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荣,男,199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中江县。曾因吸毒于2016年12月28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月6日被决定社区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7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审理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龙武、钟兵兵、张荣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5月22日作出(2017)浙0381刑初832号刑事判决,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龙武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钟兵兵、张荣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原审被告人龙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龙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龙武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龙武撤回上诉。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7)浙0381刑初8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韦 娜审 判 员 冯 亮审 判 员 南凌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代书记员 林蒙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