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吕武军、赵孝宾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武军,赵孝宾,赵鸾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999号申请人:吕武军,男,195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赵孝宾,男,196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申请人:赵鸾,女,198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申请人吕武军与被申请人赵孝宾、赵鸾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吕武军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赵孝宾转让给赵鸾的位于濉溪县虎山南路东侧305号的房屋(房产证号濉房字第××号)。吕武军以其名下的皖F×××××丰田牌轿车提供担保,董兰以其名下皖F×××××桑塔纳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赵鸾名下位于濉溪县虎山南路东侧305号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吕武军名下的皖F×××××丰田牌轿车,查封期限为二年;三、查封董兰名下的皖F×××××桑塔纳轿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吕武军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赵德力审判员 刘桂侠审判员 李晓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陶 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