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13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丁万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丁万平,杨琼,张勇,吴黎蓉,宝兴县旺平水电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1305号之二原告:刘广东,男,197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蒲晓芳,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万平,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袁福强,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琼,女,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被告:张勇,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吴黎蓉,女,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宝兴县旺平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宝兴县。法定代表人:王建中。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受理刘广东与被告丁万平、杨琼、张勇、吴黎蓉、宝兴县旺平水电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后,被告丁万平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汉源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在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果借款人、出借人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提交本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或者由具备强制执行申请权的一方持强制执行公证书申请强制执行。”以及《借款合同》载明:合同签订地为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原被告之间对管辖权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本院以此受理本案并无不妥,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丁万平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尤红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郭丽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