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3刑初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2017)云0103刑初500号刘雨亭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雨亭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03刑初500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雨亭,男,1991年8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审。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诉〔2017〕5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雨亭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方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雨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日19时许,被告人刘雨亭驾驶云A**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穿金路云南映像小区附近路段时,将行人周某某撞伤后驾车逃离现场。2016年10月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刘雨亭被公安人员抓获。经认定,被告人刘雨亭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周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雨亭赔偿被害人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雨亭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以及被告人刘雨亭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雨亭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肇事致一人重伤,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雨亭交通肇事后逃逸,本应严惩,但鉴于其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对方谅解,当庭亦表示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刘雨亭犯罪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后果及其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雨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尹学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张潇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