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6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志华与陶凤芹、吝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华,陶凤芹,吝作平,邯郸市平华面粉有限公司,吝文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06民初888号原告:刘志华,女,197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会清,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凤芹,女,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被告:吝作平,男,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被告:邯郸市平华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磁县路村营乡路村店村南。法定代表人:吝文海。被告:吝文海,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原告刘志华与被告陶凤芹、吝作平、邯郸市平华面粉有限公司、吝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刘志华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计2480元,由原告刘志华负担。审判员 赵文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程雪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