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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常州江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君虹染整有限公司、潘娟珍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州江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常州市君虹染整有限公司,潘娟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财保12号申请人:常州江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马杭北路26号。法定代表人:庄建成。被申请人:常州市君虹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虹东路何家桥。法定代表人:潘娟珍。被申请人:潘娟珍,女,1964年2月11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进区。申请人常州江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君虹染整有限公司、潘娟珍的银行存款7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常州江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市君虹染整有限公司、潘娟珍的银行存款75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朱杏玉审判员  王 新审判员  韦云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杨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