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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民初9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沈某1与顾某某、沈某2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1,顾某某,沈某2,沈3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1民初9958号原告沈某1,女,195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顾某某,男,194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沈某2,女,194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沈某4(系被告沈某2妹妹),女,195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被告沈3,女,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沈某1与被告顾某某、沈某2、沈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露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某1、被告顾某某、被告沈某2及其委托代理人沈某4、被告沈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某1诉称:被告沈3是被继承人顾斌的妻子,未生育子女。被告顾某某、沈某2是被继承人顾斌的父母。2016年9月13日,被继承人顾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币种下同)并出具借条一张。2016年12月21日,顾斌因病死亡。原告认为5万元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要求判令:1、被告沈3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率按年利率4%计算);2、被告顾某某、沈某2在继承顾斌遗产范围内承担上述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3、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沈3辩称:确认原告所述家庭关系及顾斌患病死亡的情况,顾斌生病后,其从家中搬出,与顾斌分居,故其对顾斌借款的情况不知情,不同意还款。被告顾某某、沈某2共同辩称: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确认原告所述家庭关系及顾斌患病死亡、顾斌向原告借款等事实。本院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顾斌与被告沈3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2年5月24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被告顾某某、沈某2系被继承人顾斌的父母。原告沈某1系被告沈某2的妹妹。原告沈某1于2016年9月13日向被继承人顾斌银行账户汇款50,000元,同日,被继承人顾斌向沈某1出具借条一张,上载:兹因本人顾斌因治病需要,特向沈某1借款。今借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借款利率按年化利率4%支付。起息日为2016年9月14日起按日计息,特此为据。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户籍证明、死亡医学证明书、银行个人业务回单、借条以及原、被告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以借条及转账凭证证明了其与被继承人顾斌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本院予以采信。该笔借款发生于被继承人顾斌与被告沈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于顾斌治病所需,故该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沈3负有共同还款责任。顾某某、沈某2作为顾斌的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则应当在其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3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沈某1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按照年利率4%的标准向原告沈某1支付上述借款自2016年9月1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顾某某、沈某2在其继承被继承人顾斌的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原告沈某1已预缴),由被告顾某某、被告沈某2、被告沈3各负担人民币175元。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殷莉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