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昭平与谢小华、衡阳市清泉学校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昭平,谢小华,衡阳市清泉学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310号原告王昭平。被告谢小华。委托代理人罗XX,湖南南舫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衡阳市清泉学校。法定代表人XX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冰清,湖南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昭林,系被告谢小华的弟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昭平与被告谢小华、第三人衡阳市清泉学校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昭平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昭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昭平负担。审 判 长 刘 逊人民陪审员 陈上游人民陪审员 王水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黄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