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1民初3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李丕荣与潍坊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丕荣,潍坊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1民初3241号原告:李丕荣,男,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莱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国,山东渤海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潍坊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法定代表人:马炳超,任董事长。原告李丕荣诉被告潍坊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李丕荣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潍坊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丕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丕荣撤回对被告潍坊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丕荣负担。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李佳闫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