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永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永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2民初646号原告:呼伦贝尔市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文靚,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卫国,内蒙古桐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永远,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住内蒙古牙克石市。原告呼伦贝尔市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永远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呼伦贝尔市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卫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永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呼伦贝尔市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费、二次生活垃圾清运费等共计1662.55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房屋位于牙克石市××园在原告物业服务区域。被告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共拖欠物业费、二次垃圾转运费等1662.55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被告张永远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关于原告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被告张永远是否欠付原告物业服务费及具体数额,原告提供证据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牙政字(2005)8号文件、牙物协字(2016)8号文件、营业执照、诉前通知书及欠费明细。证明原告属于合法经营,收费标准的计算及被告欠费明细。本院认为,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房屋位于牙克石市××园在原告物业服务区域。被告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7年2月25日,拖欠物业费共计1662.55元。本院认为,原告具有物业服务资质,被告张永远的房屋在原告服务的小区内,欠原告物业费共计1662.55元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被告应及时交纳物业费用。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共计1662.5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永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呼伦贝尔市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共计1662.5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永远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弓文良人民陪审员 王纪安人民陪审员 张发永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罗 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