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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1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徐景贤与戴高朝、缪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霞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霞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景贤,戴高朝,缪翠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21民初1108号原告:徐景贤,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被告:戴高朝,男,196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被告:缪翠莲,女,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原告徐景贤与被告戴高朝、缪翠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徐景贤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徐景贤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景贤撤诉。案件受理费1915元,减半收取计957.5元,由徐景贤负担。审 判 长  赵美珠审 判 员  陈美花人民陪审员  蔡晓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丹阳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