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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民初5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倪心平、张从翔、张洪碧、杨素芳与郭建军、成都盛世伟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心平,张从翔,张洪碧,杨素芳,郭建军,成都盛世伟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5548号原告:倪心平,女,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原告:张从翔,男,199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原告:张洪碧,男,193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原告:杨素芳,女,193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元祥,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军,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被告:成都盛世伟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藏卫路二段***号*栋*层。法定代表人:程友军,公司经理。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杰,成都盛世伟腾物流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东5段*号天府国际大厦**层***层。负责人:赵猛,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倪心平、张从翔、张洪碧、杨素芳与被告郭建军、成都盛世伟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倪心平、张从翔、张洪碧、杨素芳于2017年7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心平、张从翔、张洪碧、杨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62元,由原告倪心平、张从翔、张洪碧、杨素芳负担。审判员 戴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王玲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