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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民初04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大连银河典当有限公司与刘君忠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银河典当有限公司,金州区金城实验室装备制造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13民初04132号原告:大连银河典当有限公司,住大连市金州区。法定代表人:魏福有,系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旭,公司员工。被告:金州区金城实验室装备制造厂,住大连保税区。法定代表人:魏福有,刘君忠系董事长。原告诉被告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连银河典当有限公司撤诉。审判员  刘立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书记员  白 茹 更多数据: